中證監上月20日傳出要求中資企業的招股文件,盡量淡化中國風險字眼後,港交所(388)亦已於7月21日刋發的《建議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修訂《上市規則》以及其他有關中國發行人的條文修訂的諮詢總結》,根據内地監管新規修訂《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中國發行人的條文修訂,將於今日(8月1日)生效。
旨在優化及簡化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
據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於上月表示,聯交所致力為所有發行人,不論其在何地註冊成立,提供一致的投資者保障。最新的《上市規則》修訂建基於2021年的《上市規則》改革,旨在優化及簡化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未來,將繼續專注提升市場質素,為全球投資者提供透明而穩健的交易平台。
刪除反映《必備條款》規定的條文,包括(i)與中國發行人發行和回購股份有關的類別股東會議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ii)牽涉H股股東的爭議須以仲裁方式解決的規定;及要求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須包含《必備條款》及其他附帶規定的規定。另外,修訂有關新上市申請提交文件的規定,以反映適用於內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備案新規。
此外,聯交所亦對《上市規則》作出其他修訂,以使分別適用於中國發行人的規定及其他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有關修訂如下:
- 容許中國發行人發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權限額和股份計劃的授權限額,可參照其已發行股份總數(而不是分別參照內資股和H股)計算;
- 刪除中國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須向發行人及其股東承諾遵守《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 使《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適用於中國發行人)有關合規顧問的若干規定與第三A章(適用於所有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一致;及
- 刪除《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中有關(i)網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實體版本以供查閱及(ii)在新申請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相關資料的規定。
聯交所亦對《上市規則》作出若干輕微修訂,刪除內容重複的條文、更新已過時的提述、修正文書錯誤或處理不一致的地方。
中國發行人仍須遵守其現有的組織章程細則有關類別股東大會的規定及其他原根據《必備條款》制定的規定,直至及除非其修訂組織章程細則以刪除該等規定。一般而言,倘中國發行人自願建議修訂其組織章程細則以刪除類別股東大會的規定,則應根據其現有組織章程細則於各自召開的類別股東大會上取得內資股股東及H股股東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