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今日發表《有關適用於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的諮詢結果》,證監會中介機構部臨時主管蔡鍾輝表示,《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在6月1日起實施,容許零售投資者參與大型代幣,惟要留意未有在港有虛擬資產業務運作的海外平台,倘繼續向本港投資者宣傳或招攬買賣,或幫助相關平台宣傳或招攬買賣,如經廣告或KOL等方式宣傳,則屬刑事罪,並明言會在6月1日起立即執法。
指引實施及過渡細節有待安排
證監指接獲152份意見書,專業組織、專業及諮詢公司、市場參與者、持牌法團及個人持分者等,回應者普遍歡迎有關建議。即將生效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訂明多項適用於持牌交易平台的標準和規定,其中包括穩妥保管資產、分隔客戶資產、避免利益衝突及網絡保安,證監會將就新監管規定提供指引、其他實施細節,以及過渡安排的詳情。當局歡迎已準備好遵守標準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申領牌照。至於無意申領牌照的營運者,則應著手以有序方式結束其於香港的業務。
現有平台需9個月內提申請
證監指,如平台在6月1日前有在港運作,則可在6月1日起9個月內提出申領牌照,當局會按平台的運情況及有沒有能力遵守發牌要求等條件審批,並指在機構是否正受當地監管機構調查,亦是重要考慮因素。對於條例實施在即,當局申領牌照的審批會否加快,證監中介機構部發牌科總監兼金融科技組主管黃樂欣指,諮詢總結將落實外部評估報告規定,申請者先經專業人士審閱申請內容,倘經專業人士認可合規再遞交申請,或可縮短證監審批過程,惟目前沒有預計會有多少公司參與,惟預計下半年會有平台獲批予散戶買賣。
需偵查投資者IP地址 確保合規
被問及內地投資者能否參與本港虛擬資產買賣,蔡鍾輝指,不同地區有不同相關法規要求,香港營運者有責任遵守當地法規,需防止相關地區的虛擬資產投資者參與買賣,如以IP地址偵查。至於投資者以VPN (虛擬專用網路)買賣,機構亦有責任偵查。
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表示,全面的虛擬資產監管框架依循「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旨在提供妥善的投資者保障並管控主要風險,從而推動業界可持續地發展和支持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