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早前制定虛擬資產的發牌制度將於今年6月1日生效,當局今天就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規定展開諮詢,諮詢期至下月31日,內容包括:應否准許持牌平台營運者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如准許的話,除所建議一系列妥善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外,還應實行哪些措施。
諮詢文件中,就有關容許零售投資者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建議,證監指會留意到公眾意見紛陳不一。惟當局指,《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制度已實施數年,目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共有兩家,數年來證監先後制訂多項虛擬資產政策,逐步容許零售投資者有限度地投資虛擬資產。與此同時,現時有更多國際金融機構及服務提供者已涉足這個領域,並正為此建立機構級的基礎設施。而在香港,多個持牌經紀行及基金經理現時亦在證監會的監督下,向投資者提供虛擬資產相關服務。
基於上述因素,並經權衡為零售投資者提供投資者保障的重要性,證監會建議容許包括零售投資者在內的各類投資者使用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提供的交易服務,但前提是有關平台須遵從一系列妥善投資者保障措施。
按客戶風險承擔力設投資上限
保障措施包括須對投資者進行知識評估,營運者應為每名客戶設定上限,以在參照客戶的財政狀況及個人情況的前提下,確保客戶就虛擬資產所承擔的風險根據平台營運者的判斷是合理的,惟當局認為設定劃一硬性上限未必恰當。
另外,持牌平台營運者應設立一個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負責訂立、實施及執行有關將虛擬資產納入以供買賣的準則等。
還有,持牌平台營運者應確保所挑選的虛擬資產屬於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並符合特定代幣納入準則。營運者如有意提供符合一般代幣納入準則但不符特定代幣納入準則的虛擬資產以供零售投資者買賣,便應向證監會提交一份建議書以供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