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發布《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下稱《規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規定》強調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提出15項「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的情況,包括「政治能力不過硬」、「理想信念動搖」、「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任人唯親、拉幫結派」、「品行不端」、「領導能力不足」、「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
治國理政考驗之大前所未有
《規定》在2015年發布,今年修訂。中央組織部負責人表示,自中共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等措施下,幹部隊伍整體面貌有了很大改觀,但面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中國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矛盾風險挑戰之多、治國理政考驗之大,均前所未有,迫切需要將各級領導班子及幹部隊伍「管嚴管實」、「建好建強」。
少數幹部庸懶散躺 嚴重貽誤發展
該負責人又提到,雖然幹部隊伍整體上是「過硬的」,在脫貧攻堅、疫情防控、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品質發展等急難險重任務中衝鋒在前、勇於擔當,但也存在一些與新時代新征程新任務不適應的現象,「尤其是有少數幹部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庸懶散躺、推拖繞躲,嚴重貽誤事業發展」。
15項領導幹部能下情況 包括「政治能力不過硬」等
今次新修訂的《規定》,將原本的「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改為「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並刪除3條關於幹部任職退休年齡限制及最高任職年限限制的條文,分別是「要嚴格執行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幹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將其整合為15項「能下」情況,強調「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15項「能下」情況分別是:
1. 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在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實際推動落地見效上存在明顯差距的;
2. 理想信念動搖,在涉及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3. 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緊要關頭臨陣退縮,在急難險重任務、重大風險考驗面前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的;
4. 政績觀存在偏差,不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不積極不作為,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的;
5. 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自行其是,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或者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破壞所在地方、單位政治生態的;
6. 組織觀念淡薄,不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制度,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
7. 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精神狀態差,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敷衍塞責,對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不上心、不盡力,工作推拖繞躲、貽誤事業發展的;
8. 領導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重大戰略、重要改革、重點工作推進不力,所負責的工作較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9. 違規決策或者決策論證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
10. 作風不嚴不實,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造成不良影響的;
11. 品行不端,行為失範,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12. 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組織調整的;
13.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及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14. 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
15. 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