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院方回應】
港大深圳醫院回應事件,承認診療過程存在不足,將持續改進醫院管理和診療服務流程,又稱患者家屬收到全額賠償後仍有異議,從去年12月開始先後在社交平台發布信息,稱醫院「強摘其母親5個健康器官」,言辭不實,醫院保留依法追究權利。
院方稱2018年8月8日,患者因「膽總管擴張查因、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就診並收入院,手術前影像檢查提示胰腺萎縮、胰管擴張,胰腺癌腫瘤標誌物升高。患者在外院接受了PET-CT檢查,報告診斷意見為「胰頭鉤突結節狀局灶性高代謝病灶(1.9X1.3X0.9cm),結合增強掃描,考慮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入院後,醫院手術前診斷為「胰腺癌或IPMN(胰腺導管內乳頭狀粘液瘤)」。
根據臨床規範指南,主胰管型IPMN係癌前病變,惡變風險高,且患者腫瘤指標升高、胰管最寬處擴張10mm、胰腺萎縮。經患者本人及家屬知情並簽字同意,醫院為患者施行全胰切除手術,手術後病理結果顯示「胰腺:導管內乳頭狀粘液性腫瘤伴中度非典型性」,屬於胰腺癌的癌前病變,手術後患者順利出院。
手術後三個月,患者因嚴重肝衰竭(原因待查)入院後死亡。醫院對患者不幸離世深表痛心和遺憾。事件發生後,醫院對事件進行了全過程覆盤和檢視,承認診療過程存在不足,將持續改進醫院管理和診療服務流程。法院判決後,醫院按照法院判決結果,支付全額賠償。
稱導管腺癌難通過肉眼和手術觸摸發現
胰腺癌是起源於胰腺導管上皮的導管腺癌,尤其是合併慢性胰腺炎的胰腺導管內乳頭狀粘液瘤,這類導管腺癌難以通過肉眼和手術中觸摸來發現,國內外也無臨床指南規定須根據手術中活檢結果來決定是否實施根治性手術。臨床實踐中,有5%-10%的患者在接受該項手術後活檢病理良性。
港大深圳醫院又稱,胰腺的位置比較特殊,位於腸道、膽道和胰管的交匯處,三條通道猶如一座立交橋。三條通道所在的器官,分別是胰頭、膽總管和十二指腸,其中,膽總管下段被胰頭全方位包裹,十二指腸又緊密包裹胰頭,三者共用一套血供。要徹底清除病灶,根據國內外臨床指南推薦的全胰切除術,需要切除部分胃竇、十二指腸、胰腺、脾臟、膽囊、膽管下段及空腸起始段。
患者家屬稱「強摘器官」言辭不實 保留依法追究權利
患者家屬收到全額賠償款後仍有異議,從2023年12月開始先後在社交媒體平台發布信息,稱醫院「強摘其母親5個健康器官」,言辭不實。醫院希望患者家屬依法維權,積極參與和推進醫療事故鑒定,也呼籲社會和公眾理性看待該醫療事件,對侵犯醫院合法權益的言論,醫院保留依法追究的權利。
77歲婦術後兩月亡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判賠69萬
內地傳媒《新京報》昨日(2月29日)報道,位於深圳市福田區的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對一名77歲女患者進行「全胰切除術」,惟院方被指手術前及期間未發現腫瘤下仍切除器官,患者於手術後兩個月離世。患者女兒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去年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69萬港元)。
事主女兒報警追責 公安稱正研究案情
事主女兒稱認可法院判決結果,同時希望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吊銷主刀醫生的行醫資格,她曾以對方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公安報案。公安指目前沒有立案,正在研究中,有進展會及時通知家屬。
判決書顯示,2018年8月,77歲的張玉華因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體檢時發現膽囊結石入院治療,經檢查被診斷為「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進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術。手術後兩個月,她因肝功能嚴重衰竭、肝腎綜合症,搶救無效去世。張玉華女兒指母親去世後,她去打印病歷才發現,無論是手術前的檢查,還是手術中的病理檢測結果,都沒有發現母親的胰腺有腫塊或病灶。
院方僅憑外院檢查報告 即診斷「胰腺癌」
2019年8月,事主家屬向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法院委託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意見顯示院方僅憑外院PET-CT檢查報告即對被鑒定人診斷為「胰腺癌」,手術前MRI未見胰腺腫塊、ERCP創檢未見腫瘤細胞,無足夠的影像、病理學依據;術中探查未見胰腺有明顯的腫塊、病灶時未及時告知家屬。
責任參與度為61%至90%
被鑒定人高齡,有高血壓病史,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行「全胰切除術」,手術創傷巨大且對被鑒定人的全身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其死亡與手術方式選擇有一定關係,故認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過錯與被鑒定人的不良治療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係,責任參與度為61%至90%。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對上述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張玉華的死亡原因為不明原因肝衰竭,但「全胰切除手術」主要併發症並非肝衰竭,故其死亡與手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47萬元。雙方不服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採納了上述鑒定意見,並指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後果,喪失了接受適當治療的機會及生存可能性。2023年11月,法院終審判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