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道
諧星NONO遭網紅「小紅老師」爆料,曾在車內對她強吻、揉胸、強脫內褲,她還稱有20多位女性透露被NONO伸狼爪,甚至有人稱「被拖到市民大道殘障廁所無套中出」,NONO今(21)日已宣布暫停演藝活動。
在台灣,依據《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相關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相關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場加映「炎亞綸涉性侵風暴」:
受害人索償有年期限制
法界人士評論,若事實如「小紅老師」所述,多達20幾位女子受害,一罪一罰如果全部成立,刑期加總恐怕超過法定的合併刑期限制30年,也就是NONO恐面臨30年有期徒刑。恪源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城紫菁進一步指出,由於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刑事罪行),因此一旦有被害人對NONO提出起訴,即使NONO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院檢仍然必須依法偵辦、調查及審判,不能因與被害人和解而撤回刑事起訴、逃避責任。
除此之外,如果被害人因NONO的侵犯行為而影響身心狀況,受有精神上的損害,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還能對NONO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依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需注意必須在被害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提出請求,或自侵害行為發生時十年內提出請求的時效限制。
文章授權轉載自《中天新聞網》,按此查看原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