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岑珈其表示聽聞過在便利店或超市內食用或飲品商品,離開前付款就不算犯法。(IG@kakisham)
在便利店或超市內食用或飲品商品,離開前付款就不算犯法?34歲的演員岑珈其在Threads發出一則帖文,表示在做訪問時談及關於便利店的規則,他指「任何便利店或超級市場裡面,如果你有需要,你係可以即時打開啲嘢飲或者嘢食即時食用,其實係唔算犯法,只要你最後有喺離開之前畀到錢,你唔屬於偷嘢或者唔算破壞商品,因為你有畀錢」。更指很多人都不相信或沒有聽過,所以很好奇有沒有人知道這個規則?又或者他的說說有沒有錯?而他以往真係有聽說過,自己亦曾試過,結果「係無問題」。

34歲的演員岑珈其在Threads發出一則帖文,表示在做訪問時談及關於便利店的規則

岑珈其表示曾試過在便利店或超市內食用或飲品商品,然後在離開前付款,完全沒有問題。(IG@kakisham)
網民:楊千嬅有套戲拍過!
該帖文吸引許多網民回應,部分人認為只要在離開店舖前有付款,並不構成盜竊,有人更表示自己經常拿飲品後,排隊付款前已打開飲用,亦沒有被責罵或者被指控盜竊。另有網民指在英國便利店或超市的確有這個慣例,而香港方面似乎沒有明文規定,但曾在電影中看過相關情節和說法,「楊千嬅有套戲有拍過呢個情節㗎😂」,更有聲稱做過便利店的人留言指「做過便利店嘅我表示呢個說法係無錯(不過職員會west面囉……)」。
不過,有網民坦言在香港甚少見人這樣做,「我以前都聽過呢個講法,但正常都唔會咁試啦」、「美國都好似得,香港唔敢試」、「好驚畀人當偷嘢」。

在便利店或超市內食用或飲品商品,離開前付款就不算犯法?很多網民表示很怕被誤會盜竊,所以不敢試。(《老笠》電影劇照)
根據《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2(1)條,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如果身處店舖內仍未離開,而最終有為商品付款,相信較難證實有「意圖」去盜竊,但「先飲食、後付款」的做法確是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所以有網民呼籲「有時唔係唔犯法就要做,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岑珈其表示曾試過在便利店或超市內食用或飲品商品,然後在離開前付款,完全沒有問題。(IG@kakisham)
原文刊登於 Yahoo 娛樂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