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原名林明樂)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供化驗、不小心駕駛及車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三項罪名,早前他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則不成立,經審訊後被判監18日、停牌兩年、罰款3,000元,並需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楊明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案件今早(22日)於高等法院由法官陳仲衡處理。
官指案件鐵證如山
案件審訊逾2小時,控方播放涉案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可見車輛東歪西倒行駛,然後再撞到石壆及交通指示牌,法官指楊明的不小心駕駛控罪是「鐵證如山」,他又提到楊明在此案原本認罪,再改為不認罪,最後又改為認罪,認為楊明無論聽從甚麼法律意見,不斷改變答辯都是楊明決定,因此他必須接受所有決定帶來的後果,刑期亦會反映他有關答辯的轉變。案件最終延至12月22日判決,楊明以10萬元現金擔保、保釋期間不准離港、每周三下午到山頂警署報到、若住所地址有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山頂警署及保釋期間不准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