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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04:30:00
日報

保障私隱|31歲男涉網上起底被捕「反起底法」生效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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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借用警方設施羈留疑犯。

公署借用警方設施羈留疑犯。

一名31歲中國籍男子懷疑在網上對他人「起底」,涉嫌「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西九龍區拘捕。案件為「反起底法」生效約2個月後、即公署獲賦予調查及拘捕權後,首宗拘捕行動。署方相信案件事緣金錢糾紛,在行動中檢獲一部智能電話,被捕人正被扣留調查,署方繼續調查案件。            圖:鍾式明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刑事調查組署理高級個人資料主任盧廸凡(圓圖)表示,署方早前接獲事主報案,指有人涉於網上披露其個人資料。他說,被捕人與事主有金錢糾紛,相信為犯案原因。被問到被捕人士涉披露甚麼資料、目的為何、金錢糾紛的具體內容,以及署方是否已要求網上平台移除相關資料,盧均指案件仍在調查,細節不便透露。他提到,被捕男子現正被扣查,因公署沒有羈留設施,須借用警方設施。

盧廸凡指,今次案件為「反起底法」生效、即署方獲賦予調查及拘捕權後,首次作出的拘捕行動。他補充,若有網民收到起底資料,再轉發相關資料,只要符合定罪元素,便有機會違反法例,提醒網上見到任何起底資訊,「唔好手多多撳forward send出去」。公署提醒,違反「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反起底法」為《個人私隱條例》修訂後,在10月8日生效,港府指修例原因為2019年以來,有人肆意起底打擊政見不同人士,猶如將個人資料武器化,修例為確保市民個人資料私隱得到保障。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而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包括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新聞報道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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