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0日反修例期間多區有示威活動,一名中文大學哲學系學生被指向警方舉中指及大喊「黑警」,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兩項罪名。他早前承認未能出示身分證,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00元,至於參與非法集結罪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看過片段後,認為與警員證供有出入,拒絕接納警員證供,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脫。
案發時僅19歲的被告鄭鼎楓散庭後與數名友人相擁,並引文表示不論有任何結果,戰爭均造成很多傷亡等,指他好小事,其他人比他更加大件事。
官:警員反方向步行未見被告舉中指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制服被告的警員黃立然供稱當日與同僚推進至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路交界時,聲稱見到被告向警方舉中指,並大喊「黑警」及「委任證」,於是發出警告及觀察被告約5分鐘,惟翻看片段,當時警員是反方向步行,面向交界及觀察被告的時間不足3分鐘,而且被告被拍到當時是經過馬路,未有舉中指或叫喊,故不接納警員的證供。
施官指,儘管現場多於3人,但控方無法證明在場人士是路人或是集結人士,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遂裁定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罪脫。至於被告未能出現出示身分證,裁判官認為疏忽導致,罰判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