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教大男學生涉前年9月2日參與不合作運動,在港鐵樂富站以雨傘阻礙港鐵列車關門,早前承認一項公眾妨擾罪,經審訊後另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他不服定罪上訴,今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惟上訴人早前已服刑完畢。
20歲上訴人賈雲龍,答辯人為律政司。上訴人原被控三罪,早前承認公眾妨擾,指他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其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另被控兩項襲擊警務人員,指他於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經審訊後其中一項襲警罪成。
高院法官:原審裁判官錯誤可理解
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出,考慮控方證人供詞及翻看錄影片段後,認同上訴方的論點,認為原審裁判官屈麗雯錯誤將當時被警員追截、配戴綠色口罩的黑衣人為上訴人,但上訴人當日配戴的是黑色面巾。張官亦指,所有呈堂片段均沒有顯示上訴人撞向警員A的情節,亦看不見上訴人襲擊警員A後逃走。
不過,張官稱基於上訴人出現的時間與案中的黑衣人非常接近,加上需要重覆觀看片段,才有上述發現,認為原審裁判官的錯誤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