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就讀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一年級的男學生,前年10月6日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間,在深水埗一個後巷投擲一個正在燃燒的玻璃樽,令地面燒成焦黑,早前被裁定「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成,今日(29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9個月。區院法官李俊文認為,案發時後巷有示威者及其他市民,若玻璃四濺會構成危險,屬於嚴重罪行。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過去學習態度良好,自高中開始立志當記者,對未來充滿憧憬,而且熱愛香港,希望為社會作岀貢獻。李官判刑時提及,案發地點為狹窄後巷,而且有修路工程阻塞部分路面,投擲汽油彈非常危險,期間有警員因此發射兩枚橡膠子彈,反映情況危急。
現年21歲的被告鄭永揚,被控於於2019年10月6日,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