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有人在深水埗警署外投擲磚頭,亦有人用雷射光和強光電筒照射警署外牆及在內駐守警員。9人被控暴動罪,其中1人認罪候判,餘下8人否認控罪。案件今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游德康裁定4名有暴動裝備,或在現場逗留較久,或與現場人士有溝通的人罪成,另4名沒有暴動者裝備,包括一名只穿人字拖拿著外賣小膠袋的人士,游官不排除他們或只是看熱鬧,裁定該4人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2月4日進行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其中2名被告的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戴家榮去年7月承認暴動罪,其餘8人則否認控罪。游官今裁定李倩瑩、黎擎智、陳栩樂及彭嘉豪4人罪成,其餘4名被告罪脫,李倩瑩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罪脫,游官決定為陳栩樂及彭嘉豪2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9名涉案被告依次為李倩瑩(20歲)、戴家榮(44歲)、黎擎智(26歲)、姓陳男生(17歲)、彭嘉豪(18歲)、林姓男生(16歲)、林智鴻(20歲)、梁嘉諾(20歲)及梁皓天(18歲)。9人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奇雲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李倩瑩另被控同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