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陣綫」成員盧溢燊,於2019年在荃灣工廈單位內,管有近1公斤的炸藥TATP,他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判監12年。他認為刑期過重而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認為他管有爆炸品意圖顛覆香港政府及宣揚港獨,對公眾及警方造成的潛在風險,比1997年的葉繼歡案更嚴重,又指葉繼歡當年為搶劫而犯案,他卻是針對香港政府,又為市民帶來恐懼,最終認為其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辯之處,決定駁回其上訴申請。
盧溢燊被控非法及惡意地管有TATP
上訴人盧溢燊,承認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D室,非法及惡意地管有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上訴一方認為,法官陳慶偉錯誤地斷定盧是案中主腦,錯誤地認為盧的刑責與1997年葉繼歡管有2公斤TNT炸藥被判囚18年的案件相似,亦錯誤地把製作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的罪行視為相同,更何況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盧有意圖以涉案爆炸品傷人,故對盧只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判刑過重。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指出,製造或管有炸藥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但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最高刑罰則是監禁20年。盧溢燊承認「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時,已承認他有意圖危害生命或損害財產,而且盧溢燊租用涉案單位,明知單位內藏有爆炸品仍頻繁出入該單位,可以知道盧溢燊是積極的關鍵人物,因此陳偉慶法官斷定盧溢燊是案件主腦並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