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前年裁定兩宗反修例暴動案,共13名被告無罪釋放,但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後,案件發還重審,上訴庭撤銷社工陳虹秀在內4名在港被告的無罪裁決。陳虹秀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被上訴庭3名法官拒絕申請。
上訴庭在判辭表示,律政司投訴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是證據評估和事實裁斷的問題。原審法官清楚知道控方針對陳虹秀的檢控基礎是共同犯案,上訴庭已指出原審錯誤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虹秀本人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陳虹秀和他人一起犯案,此為事實裁斷的問題。上訴庭強調,是否有證據支持陳虹秀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暴動,同樣是事實裁斷的問題。
上訴庭:不涉及要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
陳虹秀一方爭議,上訴庭早前觀看的錄影片段沒有附於案件呈述文件,屬於「外在證據」。上訴庭在判辭反駁,有關片段經過原審的控辯雙方同意,並以附件形式存檔法庭,而陳虹秀一方沒有在庭上提出反對播放片段,現時的投訴似乎是無的放矢。上訴庭表示,本案不涉及要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重大的法律觀點,遂拒絕頒發上訴許可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