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上水龍琛路一座3層高及樓齡49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業主,發出強制驗窗計劃的法定通知,要求其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但涉事建築物的兩名共同業主沒有遵從通知,遭屋宇署檢控,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約24,000元,為同類案件至今被判處的最高金額。
屋宇署發言人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000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