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女警長被指於2019年底,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2支警察紀念品USB,以及共值 2,400元的28張書券,她否認3項盜竊罪,案件今日(19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定全部罪成。裁判官陳炳宙指被告閉路電視顯示她在取走書券時表現謹慎,精神並無異常,其出庭作供內容有違常理及自相矛盾,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裁判官指案件非簡單高買,基於案情嚴重性,判監是合適做法,就每項控罪以判監6個月為量刑起點,以刑期整體性作調整後,共判監8個月,另須賠償共700港元予有關事主。判刑後,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將就定罪和刑期上訴,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裁判官明言看不到任何上訴成功的可能,但考慮被告初犯,酌情批准她以50,000港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控罪指,女警長陳惠嫻(現已被停職),她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和電腦室內,偷竊2支警察紀念品USB;20張100元商務印書館書券;8張50元商務印書館書券,上述物品為女警長吳詠璇及男子羅逸俊的財產。
紀念品可以隨意取走的說法 是被告不問自取的藉口
裁判官裁決時指,經過反覆觀看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確認被告在案發地點閱讀室內拉開辦公枱下的第二個櫃,從中拿起書券簿,取走當中8張書券,及在閱讀室內取走1封置於獎盃下的白色信封。裁判官認為被告在警誡下稱該2支記憶棒是紀念品,可以隨意取走的說法是其不問自取的藉口。被告當日多次遇見吳警長,但一直不告知她取走了相關電腦記憶棒。對於被告解釋取走白色信封時,不知內藏書券,而取走書券的目的是派給其他參加者,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自相矛盾,既然不知該白色信封內藏書券,為何要取走一個置於獎盃下的白色信封。裁判官指被告的警誡供詞與庭上作供存在自相矛盾及有違常理,因此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判官終裁定被告未經事主同意取走控罪書上列出的物品,因此裁定被告全部控罪罪成。
裁判官判刑指,案發時被告駐守投訴警察課。他雖接納被告之前品格良好,但被告身為警察,知法犯法,毫無悔意,對社會發出錯誤訊息,現在面對法律制裁是咎由自取。被告作為警察,是學生的榜樣,其偷取同事及學生的財產,行為有辱警隊。裁判官續指根據控方遞交檢控時序表,客觀來說存在約半年的檢控延誤。裁判官指案件非簡單高買,基於案情嚴重性,判監是合適做法,就每項控罪以判監6個月為量刑起點,以刑期整體性作調整後,共判監8個月,另須賠償共700港元予有關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