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5月24日港島區有網民發起「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禾輋區議員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今日(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7個月。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裁判官拒絕;官就李涉及的另一宗限聚令案,批出提犯令。
控罪指,被告李志宏(25 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裁判官判刑時提及,重點考慮被告可能引發的秩序危機,認為被告行為對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即時風險」,因此以判囚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初犯及有公共服務酌情減刑1個月,終判囚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