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龍少泉被指向政府及銀行詐騙600萬房貸,訛稱單位為父母居住,實情是將單位出租。經審訊後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判處監禁18個月.龍少泉不服定罪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3名法官今(31日)開庭後拒絕批出許可,駁回上訴。上訴庭將押後頒發書面理據解釋原因。
上訴方:得不到公平審訊
上訴方的主要申請理據,是指上訴人在原審時,得不到公平審訊。上訴方稱,原審時控方在結案陳詞階段才提及,上訴人向庫務署申報時,並無呈交涉案物業的附加買賣合約,令辯方沒法作盤問。而該份合約有列明,買賣雙方同意交付單位時租客可留在單位,而上訴人在完成買賣時,仍享有空置管有權。
不過,上訴庭3名法官則駁指,辯方仍可在結案陳詞階段,申請重啟證供並作盤問,但他們並無相關舉動。律政司一方亦指,上述情況並無對上訴人構成不公,因現時是指控上訴人隱瞞有出租該單位,即使沒有提及該份附加合約,仍有其他證供指控上訴人。
現已服刑完畢
上訴人龍少泉(55歲),被指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虛假地表示他於同年11月30交付愉景灣寶怡閣一個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租客已簽訂租賃合約,涉意圖詐騙購屋貸款約207萬元。另一項控罪指,被告在同一期間內向滙豐申請按揭貸款,並虛假地表示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並將交易完成時取得該單位空置管有權,意圖詐騙並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元。被告於1986年加入警隊,案發期間為總督察,去年5月退休時為警司。他現已服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