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15日)三讀通過《區旗及區徽條例》修訂,使法例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看齊,包括禁止公開及故意侮辱區旗或區徽的行為,以及拆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條文變得更清晰。
只要沒侮辱意圖便毋須擔心
經修訂的《區旗及區徽條例》列明,侮辱區旗或區徽行為的罪行一併涵蓋現實和網絡世界,又指市民或活動主辦組織日後有責任將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交回各區特定回收點由港府統一處理,以及讓市民清楚知道處理區旗及區徽時,甚麼應該做、甚麼不應該做,包括正確的回收和處置方式等。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有議員擔心市民會犯下倒插區旗等無心之失,因大意而誤墮法網,他強調市民只要沒有意圖、非公開及故意地蓄意侮辱區旗及區徽,便毋須擔心。修訂同時新規定教育局,須就區旗及區徽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發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