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處表示,就網上有人呼籲選民在12月10日舉行的區議會一般選舉的地方選區選舉投票時在選票上蓋上兩個「剔」號,從而令選票作廢一事,重申按有關選舉法例的明確規定,選民在投票時只能在選票上有關候選人姓名旁邊的指定圓圈內,用投票站所提供的「剔」號印章蓋上「剔」號,以明確顯示所投票選擇的候選人,每名選民只能在選票上就所選擇的一個候選人蓋上「剔」號(即選票上只能有一個「剔」號),否則選票將會作廢。
在投票日當天,投票站工作人員派發選票予選民時,亦會再次提醒每名地方選區選民只能投票選擇一名候選人(即選票上只能蓋一個「剔」號)。
煽惑他人投無效票 最高可判監禁3年
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