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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06:00:00

喬丹被判惡意註冊 米高佐敦小勝一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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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商標涉侵權案,4年來僅今次小勝。

喬丹體育商標涉侵權案,4年來僅今次小勝。

NBA傳奇球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內地稱為「邁克爾喬丹」)在中國控告「喬丹體育」商標侵犯姓名權一案,糾纏4年終於小勝一仗,最高人民法院昨推翻早前的法院判決,認為喬丹體育的確惡意註冊知名球星「喬丹」的中文名字為商標,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涉案的「喬丹」能否註冊。米高佐敦聞判表示高興,可讓每個人知道他與喬丹體育沒有任何關聯。不過,喬丹體育發表聲明,重申其商標已合法使用近20年,又指今次判決所涉的中文商標,只是他們註冊不足5年、使用於非主流產品的商標,對其業務無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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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米高佐敦就喬丹體育商標侵權爭議提出了78宗訴訟,但4年來僅得今次3宗得到較滿意判決。最高法院昨宣判的案件只針對其中10宗侵權案,勝訴的3宗僅涉中文名「喬丹」,另外7宗涉拼音「QIAODAN」及「qiaodan」與圖形組合的商標的案件,其上訴申請遭駁回,維持「未有侵權」原判,理由是拼音QIAODAN未必相等於米高佐敦的內地譯名「喬丹」。
 

 

批評喬丹故意混淆

對於中文「喬丹」侵權的理由,審判長指出,從米高佐敦提交的歷年報刊證據顯示,米高佐敦在中國具有較高知名度,且不局限於籃球領域;米高佐敦的街頭調查報告更顯示,最少有63.8%受訪者一提起「喬丹」,就聯想起他。至於喬丹體育在早前審訊中辯解並獲接納的理由,如「米高佐敦及聘用米高佐敦代言Air Jordan系列產品的Nike,從未主動使用中文『喬丹』,故兩者不享有姓名權」,以及「『喬丹』實為『南方的草木』、『美好的意思』、『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晉江當地的商標事務所幫忙改名的』」,今次審判長的裁決則強調「本院不予支持」、「難以令本院信服」。

審判長還批評,原名為「福建省晉江市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的喬丹體育,除了註冊「喬丹」及「QIAODAN」,還註冊了米高佐敦球衣號碼「23」,甚至其兩個兒子的名字等,而且喬丹體育曾在其招股書「品牌風險」中特別註明,「可能會有部分消費者將發行人及其產品與邁克爾喬丹聯繫起來而產生誤解或混淆」,表明喬丹體育明知其名字會誤導公眾,卻仍惡意註冊商標;調查報告更顯示,高達93%購買過喬丹體育產品的受訪者認為品牌與米高佐敦有關,故裁定一審及二審判決均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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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及北京高院二審,均判米高佐敦敗訴,米高佐敦昨對今次判決感到欣慰,指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他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I am happy that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s recognized the right to protect my name through its ruling in the trademark cases.),並期待上海的法院對其同類案件的判決。接近米高佐敦的消息人士指出,米高佐敦還有一宗同類案件在上海的法院審理中,而米高佐敦的訴求只是要求喬丹體育停止以侵權名字盈利,並非要其倒閉。
 

 

喬丹:中文商標仍可使用

喬丹體育昨發聲明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但強調涉案中文商標與其用於主流產品的不同。其律師解釋,判決僅涉周邊業務的商標註冊如泳衣、裝飾品、啤酒飲料等,並非喬丹體育產品或者廣告傳播上使用的商標,故不影響喬丹體育主要業務,「中文喬丹商標仍舊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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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小檔案

‧1984年成立

‧原名為福建省晉江市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

‧1998年註冊為喬丹體育

‧2000年成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設逾6,000家專門店

‧員工超過8萬人

‧年銷售額近40億元,淨利潤逾6億(人民幣)

(資料來源:互聯網、喬丹體育網站)

 

Jordan Brand

‧NIKE旗下一個品牌

‧有自主研發能力,銷售方面則按照NIKE的策略

‧1984年推出Air Jordan第一代,此系列球鞋一直大受歡迎

‧1997年米高佐敦成立個人品牌Jordan Brand,Air Jordan亦繼續推出

‧最新的第31代在本月開始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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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Jordan Brand的代言球星有星級控衛基斯保羅、今季瘋狂取得「三雙」的韋斯布祿及紐約人主將安東尼等。

喬丹體育在內地有超過6,000間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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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高佐敦對今次判決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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