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昨午在高等法院裁決,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至於危險駕駛一罪就毋須處理。判詞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可帶有「港獨」意思,認為唐英傑在案發時知道口號口號帶有將香港分裂出中國的意思,並有意圖向公眾展示印有口號旗幟。案件押後至明日求情和判刑,辯方律師表示將待判刑後才決定會否上訴。
唐英傑聞判的一刻表現冷靜,向公眾席揮手示意。今次案件爭議重點在於「光時」口號是否具有主張香港獨立、分離國家的意思。3名高等法院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接納控方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對光時口號的解釋,即口號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目的。雖然辯方專家證人曾指「光時」口號意思充滿歧義,各人有不同解讀,但亦未能排除口號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
官:被告知悉光時有分裂之意
法官認為,唐英傑在案發時知悉有關口號有分裂的意思,根據被告案發前與他人的短訊對話,顯示事發的日子、地點、時間是有揀選過,反映他早有準備及刻意違法;而他背插「光時」口號的旗幟亦是刻意吸引公眾注意。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官認為,唐英傑未有按指示停車,並撞向3名警員,行為是挑戰警方和法治,嚴重影響公眾安全,意圖威嚇公眾去達到政治主張,在這個情況下,電單車無疑是致命武器,駕駛時引起碰撞,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活動,而在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第24條條文下,法庭不用證明這些活動,最終有無引致他人實際嚴重受傷,只需要考慮行為的本質,故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
恐怖活動罪可囚終身
24歲的唐英傑去年7月1日涉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他由去年被捕至今,已還柙超過390日,案件押後至周四早上求情和判刑。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可判囚10年,而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