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政府建議,修例規管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安排。律政司提出加入海外律師申請專案認許前的甄別程序,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容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處理申請時必須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而即使個案已獲批,當及後發現案件牽涉國家安全因素,相關專案認許亦會被覆核。今日(17日)出席會議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並非每宗案件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風險,公會不希望修例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對於律政司提出的建議方案,他認為想法與公會一致,對此表示歡迎。
對於當局建議的機制,或會令牽涉國家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亦受影響,杜淦堃認為,修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非常重要,期望會有清晰指引,亦希望釐清在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時,律政司司長的角色。針對覆核機制,杜淦堃表示,或會令被告人需要更換法律代表,期望當局盡量交予法庭作決定,確保被告的權利不受影響。
林定國:覆核機制同樣不適用於修例生效前批出的申請
委員會副主席容海恩關注,當局的建議不適用於修例生效前已批出的專案認許申請,是否包括及後的覆核機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解釋,政府的建議是新系統,要通盤處理,覆核機制同樣不適用於修例生效前批出的申請;而本身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梁美芬認為,本港有足夠的資深大律師處理複雜的訴訟,海外大狀來港處理國安案件,不是正常做法,除非證明本地沒有人才,否則這類申請不應獲批。林定國說,相信在新機制獲批的申請,一定是例外中的例外,法院考慮批出專案認許的門檻亦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