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就《港區國安法》釋法,特區政府隨即表示會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政府最新向立法會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法院在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之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若特首認為有關人士於涉及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不利國家安全,法院不得於有關案件認許有關人士為大律師。
根據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解釋,特首在發出證明書前會判斷,有關人士於相關國安案件中,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同時,律政司亦建議,新要求涵蓋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於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港區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相關的案件。
律政司認為,修例建議可體現《港區國安法》第47條及人大常委解釋第三條的精神。政府計劃在今年第一季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