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昨日(11日)落案起訴一名女子涉嫌披露一名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分。34歲被告李泳恩,為自由工作者,被控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被告今日(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並無答辯。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案件押後至11月7日再提堂。
涉向銀行職員披露一客戶受廉署調查
被告涉嫌於或約於2022年9月13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一間銀行的職員披露,該銀行一名客戶是該項廉署調查的受調查人及該銀行客戶的身分。廉署接獲舉報展開調查,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被告。有關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調查的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