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早前不滿政府拒絕承認他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的同性婚姻,於2018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2020年高院法官裁定敗訴,正就初選案被還押的岑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24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
上訴人岑子杰,答辯人律政司司長。岑一方質疑政府只承認海外異性婚姻,根據《基本法》37條訂明保障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條例未有列明必須是「一男一女」的婚姻,只列明香港居民,即沒有排除同性婚姻,質疑做法構成歧視,以及違憲及不符人人平等原則。
上訴庭於判詞指出,根據《基本法》37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香港人權法案法例》第19條(2),則指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上訴庭指出,一同理解兩條例的話,婚姻自由只賦予異性戀伴侶,並不包括同性伴侶。上訴庭又指出,上訴人並非根據《基本法》37條爭取結婚權利,而《基本法》 第37條只包含異性婚姻,故此須相應地限制平等和私隱權,不能間接暗示同性伴侶的婚姻權,而有關權利亦不受《基本法》 第37條保障。
上訴庭續指,《基本法》 第37條只保障異性婚姻伴侶,上訴人認為不論同性或異性婚姻伴侶,只要在海外結婚,兩者均可在港註冊,否則對同性伴侶構成歧視。上訴庭則認為,若允許海外同性婚姻,變相有違《基本法》 第37條立法原意,並且對於不能在港結婚的同性伴侶,將會造成不相容狀況。上訴一方指,基於受到性別歧視才挑戰政府政策,上訴人應獲承認海外婚姻,從而可享受因婚姻狀況而衍生之福利。上訴庭不同意說法,並指於小心衡量上訴人利益及相關公眾利益後,認同原審法官駁回司法覆核之判決,駁回上訴申請,申請人兼須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