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多個省市都關注校園欺凌問題。(中新社)
廣東省教育廳等13個部門昨日聯合發布《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對校園欺凌的分類、預防及治理等作出定義和規定。《辦法》指,對被欺凌者身心造成「輕微痛苦」或「明顯傷害」的欺凌事件,分別屬「輕微」或「惡劣」,其中「輕微」包括「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侮辱人格」,「惡劣」包括「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及捏造事實誹謗等」。
至於「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打被欺凌者、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等,則屬於嚴重欺淩。對於屢教不改或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最重可罰開除學籍。
《辦法》還規定,校方應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作為認定和處置欺凌事件的單位,高中的相關委員會則應讓學生代表參加;委員會應在啟動調查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若情況複雜,經校長批准可延長10日。
此外,若政府門及校方相關職員在處理校園欺凌事件中失職,將按情況作出黨紀政紀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由其所在公司或村委會/居委會作出勸誡、制止,若涉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由公安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辦法》自下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