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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06:00:00

律政司長夫僭建案 潘樂陶罪成罰款兩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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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長鄭若驊去年1月履新不久,被傳媒揭發與丈夫潘樂陶,涉嫌在他們屯門海詩別墅住所僭建,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經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後,去年12月決定起訴潘樂陶名下的3號獨立屋的水池違例僭建,同時因證據不足,不起訴鄭若驊。法庭昨裁定潘樂陶僭建罪名成立,罰款兩萬元。辯方律師透露,78歲的潘樂陶因病入院昨未能出庭聽判,上訴與否則需研究判詞再定。

 

涉事水池。

涉事水池。

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昨宣判,裁定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須於14天內繳付兩萬罰款。蘇官接納辯方專家證人說法,涉案約100方呎的水池沒有超出負荷,亦能移動,即使擺放兩、三個亦無問題,惟蘇官認為水池有一定體積及重量,且屬永久性建築物,潘樂陶有責任在修建前,先取得屋宇署的批准同意。

蘇官解釋,《建築物條例》對建築物的定義雖不全面,但立法原意為保障樓宇安全,而涉案水池即使可以安裝拆卸,亦不能以此判定其非永久建築物,因為水池被木板圍繞,款式與地板相似,明顯沒打算移動,故認為水池屬永久建築物,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


辯方:只是技術性定罪
辯方律師求情指,潘樂陶是香港工程界的先驅、領袖,於回歸前後獲英女王授勳、港府頒授銅紫荊星章,亦為本港環境及持續發展等多方面付出,認為今次只是小錯誤,並非刻意違法,票控亦僅「技術性定罪」。法庭接納涉案水池沒破壞獨立屋結構,亦無影響排水系統。

控罪指,潘樂陶於2017年4月2日至18年1月9日,身為屯門小欖海詩別墅3號屋業主,在未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下,於上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涉,僭建一個水池建築物,違反相關《建築物條例》;而根據該條例罰則,最高可判監兩年、罰款40萬元。年初首次提堂時,曾任香港工程師學會會長的潘樂陶揚言,有百分百信心可脫罪,認為案情簡單,強調水池只屬臨時置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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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樂陶(圖)位於屯門的海詩別墅3號獨立屋(右)僭建約百呎水池。(資料圖片)

潘樂陶(圖)位於屯門的海詩別墅3號獨立屋(右)僭建約百呎水池。(資料圖片)

專家:法例無「走精面」
對於潘樂陶的脫罪自信,資深工程師倪學仁認為對方的專業屬電機範疇,未必熟悉建築專業。他又提醒市民,「唔理係臨時定永久性」,只要是建構物,原則上就要入則向屋宇署申請批准。即使部分業界「走精面的特殊情況」,例如大廈維修時的臨時水缸,他指出法例「無隻眼開隻眼閉」,原則上亦應該入則申請。倪學仁補充,類似事件自「鉛水事件」後亦少了很多,即使臨時水缸亦受水務署規管,向屋宇署入則申請批准時,亦需水務署同意才可裝水。

香港測量師學會前會長何鉅業認為,兩萬元的罰款屬象徵式刑罰,並指雖然潘否認控罪,但因初犯及願意拆除該水池,一般不會重罰。他又指,類似案中水池建築在室外,亦非屋宇署126項獲豁免的小型工程,認為是次案件可警醒市民,表面不似永久或大型的建築物,其實亦屬法例規管需申請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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