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時發現有電單車或私家車疑遭廢棄,以年計泊在街上無人處理。運輸及物流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例以收緊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被不當棄置。
現時兩年未有領牌的車輛,運輸署會通知車主在指定時間內領牌照,否則便會自動取消該車輛的登記,車主亦不會再為該車輛的事宜負上責任。修例建議,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將不再被自動取消,相關車主必須在運輸署發出通知書的日期3個月內為車輛領取牌照,或按規定為該未領牌車輛取消登記,否則會構成罪行。即使車主不為其車輛領牌仍須一直為其車輛負上責任,由源頭解決棄置車輛的問題。
運輸署指,為達到足夠的阻嚇作用,新罪行的罰則訂於較拆散或銷毀車輛的成本高。如屬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第3級罰款(現為1萬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第4級罰款(現為2.5萬元)和監禁6個月。涉事車主或被拒絕發出駕駛執照或為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