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應課稅品條例》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以規管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滿18歲的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
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有以下主要建議:
- 限制以銷售機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違例者可處罰5萬元;
- 禁止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違例者罰款5萬元;
- 規定在當面分發的售賣或供應地方展示一個載有訂明通知的告示,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違例者可罰款25,000元;
- 規定在遙距分發中須加入訂明通知,並收到買方或收受方的年齡聲明,違例者可罰款25,000元;
- 授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委任衞生署的公職人員採取執法行動。
食物及衛生局表示,現行法例並無禁止領有酒牌的處所、未領有酒牌的處所,如酒類商店、便利店和超級市場,及以遙距方式如通過互聯網、電話或郵遞,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為了未成年人的整體福祉着想,故有必要修訂法例,而建議的罰則水平亦相信已具有足夠的阻嚇力,與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為方便業界遵從建議規管制度下的規定,衛生署會擬定詳細的指引。
《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本周五在憲報刊登,並於本月21日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