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式向立法會提交《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修例禁止餵飼野鴿。修例列明,任何人除了不能餵飼野生動物外,亦不得餵飼野鴿,並將條例最高罰則,由罰款1萬元,大幅提升至10萬元和監禁1年。除大幅提升罰款外,亦引入定額罰款制度,金額定為5000元,同時會訂明漁護署長可授權任何公職人員行使條例相關的權力,以助執法。
根據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在香港全境一律禁止餵飼野生動物。根據該條例第2條的定義,野生動物指的是除了普通法上歸類為馴化類動物以外的任何動物,例如猴子、野豬和麻雀等。由於野鴿可能根據普通法被歸類為馴化類動物,因此不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所定義的野生動物,不受禁止餵飼的規定限制。政府早前預計,如修例獲得通過,法例會在明年第3季全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