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建議將可構成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的條文進一步清晰化,明確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或意圖侮辱區旗或區徽而故意發布侮辱區旗或區徽的情況,使有關罪行的條文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的侮辱行為。
不得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
當局提出多項修例建議,並將規管侮辱區旗或區徽行為,擴大至網絡世界,其中在「不得不適當使用區旗或區徽」方面,當局建議加入不得倒掛、倒插區旗,不得倒掛區徽,不得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以及活動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等規定。
當局亦建議擴大禁止將區旗及區徽用作商業用途,包括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除非獲得行政長官批准,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喪事活動,另外亦會對《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作相應修訂,以訂明載有區旗或區徽的外觀設計不屬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
列明參與升旗禮應肅立行注目禮
修例亦包括列明參與或出席任何升區旗的儀式時,在場人士當守的禮儀,即應面向區旗肅立、向區旗行注目禮或以適當方式向區旗敬禮(視乎情況所需而定),及並無損害區旗尊嚴的行為,並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區旗及區徽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
同時,修例亦訂明侮辱區旗與區徽的檢控時限,為警務處處長發現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2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政府解釋,修例是使其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國歌條例》適度保持一致,進一步維護區旗及區徽的尊嚴,並加強保護。相關文件將於下周一(15日)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