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令修訂後條例可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歌條例》保持一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和區徽,明確涵蓋至網絡世界。
當局亦建議,不得倒掛、倒插、隨意丟棄區旗和區徽,活動主辦方須按規定方式收回或處置。條例將禁止將區旗及區徽用作商業用途;除非獲得行政長官批准,區旗等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喪事活動。修例亦列明,參與或出席任何升區旗的儀式時在場人士當守的禮儀,視乎情況面向區旗肅立、行注目禮或敬禮。修例訂明,當局檢控時限為警務處長發現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後2年內,以較早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