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旺角暴動案,10名被告包括9名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以及一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十名被告年齡由19至72歲,當中一人判入教導所,其他9名被告刑期分別介乎28至51個月。當中19歲首被告莫嘉濤涉及兩項暴動罪、一項刑事毀壞罪和一項襲警罪,被判監51個月,案中最年長暴動罪成的被告,73歲的陳和祥被判監41個月。
裁判官判刑時指,首被告的整體罪行極為嚴重,犯案時旺角山東街聚集了約200人,當時人群情緒極激動,而被告是最早走向警方防線、掟磚和硬物的其中一人,有關行為刺激其他群眾走向警方防線,若因為被告年輕就輕判,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