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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06:00:00

最高可罰款6.3萬元 台修法通過禁食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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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貓「大橘子」前年底遭澳門籍台大生虐殺一案轟動全台。(資料圖片)

流浪貓「大橘子」前年底遭澳門籍台大生虐殺一案轟動全台。(資料圖片)

台灣加重虐待動物的刑罰,當地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虐殺動物的處罰加倍,最高可判監2年及罰款20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50.7萬港元),同時新增禁止食用或販售貓、狗肉及其副產品的條文,違者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約6.3萬港元)兼公布其姓名、照片及案情,是繼香港後又一個禁食貓狗肉的亞洲地區。

台灣近年發生多宗虐殺貓狗及宰殺流浪貓狗食用的案件,引起各界關注,並質疑現行《動保法》阻嚇性不足。據《動保法》第25條規定,虐殺動物致死,最高可判監1年,並罰款10萬至100萬元,修正後訂明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最高可判監2年,以及罰款20萬至200萬元。另外,在第27條中,除禁止販售及購買貓狗屠體、內臟或含有貓狗成分的食品,新增「食用」、「持有」等字眼,一旦違例可罰款5萬至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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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罰則遏止虐待動物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指,修法主要因為當地虐待貓狗事件頻生,法例的阻嚇力不足,加上近年民眾保護動物的意識提升,而現行條文只針對宰殺及販賣貓狗肉人士,新法提高罰則並將「食用者」納入限制範圍,冀可遏止民眾刻意虐待動物的行為。王又指,此次完成禁吃貓狗肉等立法,領先亞洲各國,加上動物收容所零安樂死政策已上路,希望將來在保護動物方面能有更多配套。


事實上,香港早年已明文禁止屠宰或食用貓狗,據本港法例中《貓狗規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屠宰、售賣貓狗以作食物之用,管有任何貓狗屍體亦屬違法,最高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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