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推動訂立「港區國安法」持續引起爭議,兩位具聲望的前法官相繼開腔。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圖)能說,香港一直未能為《基本法》23條立法,故人大為香港制定國安法的決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但問題癥結在法例的實際內容,他建議國安法必須不具追溯力,並在香港公開公正進行審訊。
李國能昨在報章撰文,指國安法應與建基於普通法的香港法制原則連貫一致,他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必須不具追溯力、調查權受香港法律規管、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在香港公開審訊及相關被告應被假定無罪,並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等。
對於有建議外籍法官不應參與審理國安的相關案件,李國能指這不僅將終院非常任海外法官拒之門外,亦限制了各級法院中許多相信持有外國護照的全職香港法官,有損《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
另外,回歸前擔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楊鐵樑發表聲明,指每個主權國家都有為其國家安全利益進行立法的固有權利,此一原則不容反駁。至於法例如何草擬、安全問題如何處理等,他指目前尚未清楚,現時揣測並無益處,但強調普通法原則在香港一直運作良好,當中無罪推定、公平審訊權、司法獨立必須是論述的核心,高興從新聞中獲悉有關價值在制訂法例時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