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公司「意鋰駿汽車有限公司」去年涉嫌在未有採取所須步驟,通知兩名當事人及取得他們的同意下,從運輸署的紀錄取得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向他們發出直接促銷訊息。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4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罪行罪名成立,共被判罰款10,000元。
兩名事主於2023年11月收到來自該公司的促銷信件,信件中載有事主的英文姓名及居住地址。兩名事主均曾致電該公司作出查詢,獲告知是透過運輸署的紀錄獲得事主的個人資料,並用以發出信件。公司被控在首次使用兩名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分別告知當事人他們有權要求該公司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
應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停止使用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指出資料使用者擬進行直接促銷前,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此外,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亦應告知當事人他有權在不收費的情況下,要求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否則資料使用者便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