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檔案法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就現行公共檔案管理制度是否需要改革諮詢公眾。委員會主席廖長城表示,衡量各方因素後,認為有需要訂立《檔案法》,以加強香港公共檔案及歷史檔案的管理,但指出香港面對相關人才缺乏的問題,相信在實施法例上有難度。
現行制度下,凡屆滿30年的政府檔案均需交由政府檔案處作鑑定,該處會就檔案的歷史價值,決定是否移交歷史檔案館永久保存或銷毀等。文件提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封存年期較本港短,委員會認為現行的30年期有其好處,亦有其壞處,惟並無就是否縮短年期提出確實建議。
至於政府人員在立法後未經授權銷毀檔案,會否構成刑責,廖長城認為,並非所有情況均需動用刑責,強調處罰問題需小心處理,期望最終可達至有效而合理的法例。
有關《檔案法》的諮詢期為3個月,市民可在明年3月5日前將意見提交予檔案法小組委員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