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本港並無適用於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條例,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為此立法,規管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提供或管有作犯罪器材或數據等5類罪行。諮詢文件建議,違者可按影響嚴重程度分別最高判囚2年及14年,若涉及人命等嚴重罪行,更可判處終身監禁。
法改會認為,現時既無特定條例針對電腦網絡罪行,部分現有條例亦不合時宜,如「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等。法改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參考加拿大、新加坡等7個司法管轄區後,昨就規管5類電腦網絡犯罪行為展開諮詢。
新增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或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委員會成員陳政龍稱,雲端伺服器或黑客很多時不在香港,但為保障港人資料保密性,建議採用域外法權原則,只要受害人為港人或涉本港公司,法庭便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加重罪行倡最高囚14年
陳政龍稱,建議已平衡網民、業內人士權益等,又稱法例倡設免責辯護和合理辯解,盼法庭和被告有空間「說服大家合理期望去到邊個位」,相信法庭會有自己判決。
文件建議罪行最高刑罰可分兩級,循簡易程序定罪最多囚2年,若違法者有意圖藉此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可構成加重罪行,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判囚14年。倘非法干擾電腦數據或系統者的罪行涉及人命傷亡,更可處以終身監禁。
法例未有定義「數據」
委員會指出,管有作犯罪的器材只包括專用作破壞的程式,如只供入侵電腦的黑客軟件等,故即時通訊軟件即使有違法討論,仍不會受此規管。文件未有定義「數據」,陳政龍憂定義太窄,法例就未能與時並進,故跟從其他司法管轄區做法,選用較寬闊定義。立法建議諮詢期為3個月,委員會屆時會按市民反應再作最終建議,暫未有立法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