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將大角咀海帆道一幅由兩部分組成的政府用地,批予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以便其設立永久辦公室及附屬設施。
該用地總面積約11,500平方米,坐落於西南九龍分區計劃大綱圖內劃作「政府、機構或社區」的地帶,在該地帶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辦公室及附屬設施屬經常准許的用途。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於去年7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成立。《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在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香港國安法》履行職責時,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將依據《香港國安法》及相關香港適用法規推展是項建築工程並承擔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