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昨晚刊憲生效,條文列明中央人民政府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駐港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構聯合派出。外界關注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是否受本港法律規限及受特區管轄。
根據《港區國安法》條文,第五十條列明駐港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但第六十條則列明,駐港國安公署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持證人員及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至於第六十一條亦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