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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11:33:50

消委會|新人落五成訂金後婚宴場地翻新風格大變 晚宴自助餐得2個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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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結婚是人生大事,新人都希望能在大日子事事稱心如意。消費者委員會接獲不少關於婚宴場地及相關服務安排的投訴,內容涉及場地、婚宴餐飲服務等等多種問題。

個案一:場地突然翻新風格大變

投訴人參加 A 商戶的婚宴場地開放日,並詢問職員場地在明年之前會否進行任何裝修工程,職員表示不會,投訴人於是與商戶簽訂合約並繳付了 5 成婚宴費用(約130,000元)作訂金。惟數月後投訴人收到 A 商戶通知,指餐廳即將進行大翻新。投訴人於裝修完成後再次參觀場地,發現裝修風格與之前存在極大差異,完全不合其心意,因此向 A 商戶投訴。A 商戶提出投訴人可將婚宴改至集團旗下其他場地舉行,但最終因場地大小及人數限制等原因而未能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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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要求 A 商戶退訂及賠償損失,惟一直未獲回覆,遂向消委會投訴。A 商戶在消委會介入後表示願意全額退回按金。至於額外賠償方面,A 商戶表示願意與投訴人直接商議,消委會亦建議投訴人可就額外賠償問題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個案二:食品供應限 2 小時

投訴人選購了 B商戶的自助餐婚宴套餐,商戶分別提供午宴時段 (10:30 至14:30)及晚宴時段(17:00 至 22:30)供投訴人選擇。投訴人認為兩個時段的價格相若,但晚宴時段較長,因此決定選用晚宴時段並分兩期先繳付了共$50,000 按金。直至投訴人繳付第三期按金時,商戶職員突然詢問他打算選擇哪兩個小時作為用餐時段。投訴人大感愕然,以為整個晚宴時段均會供應食物,合約亦列明 17:00 至 22:30 為自助餐服務時間(Time of Serving)。然而,職員解釋一向只提供兩小時的自助餐服務,並指 17:00 至 22:30 只是租場的時間。

投訴人其後翻查同樣於 B 商戶另外購買的證婚套餐合約,當中列明租用場地時段之用詞為 「Time of Using」,因此認為婚宴合約中的「Time of Serving」應該指自助餐服務時間而非租場時間,於是向消委會投訴並要求商戶履行合約責任,在整個晚宴時段期間供應食物。

B 商戶向消委會解釋,為免用餐時間影響婚禮及長期擺放食物而影響衞生,商戶一般都會安排在場地租用時段內的其中兩小時內提供食物。經調停後商戶表示願意於整個晚宴時段均供應食物,事件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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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三:未睇場已需付一半訂金

投訴人於結婚展覽會中參閱了 C 商戶的婚宴場地資料後,便繳付了5,000元作為訂金。職員其後要求投訴人需於兩星期內再支付55,000元(共60,000元,即總服務收費的一半),否則不會為其預留場地。投訴人要求先實地參觀,惟職員表示只可於一個月後的開放日參觀場地。投訴人當時其實未能清晰理解英文合約,職員亦沒有解釋內容,但認為難得找到心儀場地,於是按要求繳付了訂金。及後,投訴人於開放日當天實地視察後,發現場地與職員推銷時的內容存在差異,例如職員指宴會廳內的支柱不會阻擋賓客視線,惟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在視察期間職員沒有向投訴人主動講解場地內的可用設施,服務態度有欠積極,因此要求取消合約及退回一半的訂金(30,000元),但被職員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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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商戶向消委會解釋,合約已清晰列明如繳付一半訂金後欲取消服務,有關訂金將不獲退還,然而出於維護雙方關係考量,建議可將一半訂金撥作現金消費額,使投訴人可租用 C 商戶旗下其他場地。惟投訴人不接受有關安排,最終無奈決定繼續於原訂場地舉行婚宴。

消委會建議業界加強培訓職員

消委會建議業界應積極加強與消費者之間的溝通,加強培訓職員以真誠的待客之道為新人提供更具人性化的服務。同時,亦要適時提供具體和準確的資訊,例如主動向消費者披露場地有可能變動的風險,盡力安排實地視察的機會,亦可考慮在合約中特設與場地參觀有關的條款,並讓消費者於參觀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免費取消合約,以助提振消費信心,對商譽亦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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