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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22:12:00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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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委今日舉行首次會議(政府新聞處)

國安委今日舉行首次會議(政府新聞處)

行政長官於今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即日刊憲,明日生效。

當中列舉了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准予採取的七種措施︰

第一,在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第二,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要求調查人士交出旅行證件,限制其離開香港。
第三,保安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書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涉及有關罰行的財產;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第四,如警方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要求發布人或網絡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
第五,警方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並規定他們在期限內向警方提供涉港活動資料。
第六,警方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時,無須特首批准,只需向特首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第七,律政司長或警方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及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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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亦訂定相關罰則,例如信息發布人若不服從警方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一經定罪,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一年;服務商未有遵令可判罰10萬及囚六個月。若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則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兩年。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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