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名34歲港鐵男車長涉在港鐵九龍灣站外,張貼印有曾點讚「撐警」帖文的女性朋友個人資料之單張,對方發現後拿起手機拍攝,期間車長疑以鎅刀割傷她的額頭及搶去其手機。男車長被控傷人及搶劫罪,案件早前審結,他今日(26日)於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罪成。暫委法官黃國輝直言,被告行為嚴重,下令他還柙至8月22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
案情指,被告王正(又名劉嘉祺)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陳煥明,以及搶劫對方一部價值10,000港元的蘋果牌智能手提電話連電話套。
控方案情指,被告是女事主工作的茶餐廳熟客,他們及另外2名食客曾一起到瑞士旅行,女事主曾經將自己的護照傳給被告。而旅行約半年後,女事主在涉案天橋見到被告以及印有自己個人資料的單張,事主想拍下單張但遭被告發現,被告並為此追着事主。事主回頭一望,被告就用鎅刀割傷事主的左額,造成約3厘米傷口。雙方之後有肢體碰撞,期間事主弟弟來電,被告就搶去事主電話逃走。被告自辯指,他雖然收過事主的護照資料,但一早已刪除檔案,反而事主在旅行期間曾向他借1,000瑞士法郎,但回港後遲遲未還錢。2人在案發當日雖然有見面,但事主激動地用雙手捉住他膊頭,並掌摑他一巴在先,被告稱自己沒有用武器傷害事主,反而事主襲擊他令他丟失眼鏡,又加劇腰傷。
官:被告自辯不合邏輯 難以令人信服
暫委法官在庭上表示,被告自辯不合邏輯,難以令人信服。他指被告稱二人在天橋上相遇後,陳便指責他將其個資公開,繼而上前掌摑自己。暫委法官質疑,被告與陳年紀相差15歲,身形亦有差異,陳沒有理由一遇到他便如此帶有攻擊性,二人更不可能在數次推撞後就雙雙倒地。被告指在碰撞期間丟失眼鏡,甚至腰部受傷,卻沒有即時報警,等到事件不了了之,直到半年後才重提。
此外,他在庭上能夠詳細講述事發經過,即必然對事件有印象,惟在被捕後就向警方表示忘記當時位置;至於被告提及瑞士旅行借錢,但陳遲遲未還款,暫委法官指如果陳真的沒有還債,無理由在旅行後一個月仍會相約被告見面,而且被告其後只透過電話追款,沒有發出任何文字紀錄或語音訊息,不相信他曾向陳借出1,000元瑞士法郎。基於上述因素,黃官拒納被告供詞,裁定其兩罪罪名成立。
官:搶劫罪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2014年擔任港鐵列車車長,更獲「傑出列車員工獎」,案發前一直奉公守法,強調他使用涉案鎅刀原意並非用以傷人,沒有預謀干犯本案,情急之下才用以傷人,希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令服務報告。黃官指搶劫罪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又指被告並非17、8歲的年輕人,明言即使他有良好記錄,判監仍然是唯一選項,最終下令其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