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修例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包括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房屋局局長何永賢強調,修例針對以公屋單位作為「生財工具」但不在單位居住的住戶。
居民擔心「有殺錯無放過」
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選委界梁毓偉關注,如有住戶在單位內替人補習或教琴等,日後會否觸犯法例。民建聯陳學鋒說,不少居民擔心當局會否「有殺錯、無放過」,如有住戶的非同住子女,將父母的公屋住址登記為商業用途,在外經營小本生意,將來會否被視為濫用公屋。
經營補習社屬違反租約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說,住戶如果將單位用作商業活動用途,例如經營補習社等,可屬違反租約,當局可發出遷出通知書。她又說,上訴委員會將以常理審視個案,舉例現時有不少「新世代」在家創作、在外寄賣作品,但並非將單位當作店舖,這些情況屬容許。
有助人員精準有效執行工作
何永賢強調,修例為善用公屋資源,並非要趕走住戶,相信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後,有助人員精準有效執行工作。當局爭取今年第二季內將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揭21個公屋租戶擁內地物業 將計入資產再檢視有否超出限額
何永賢又表示,找到21個公屋租戶在內地擁有物業,當局為有關物業估值後,將計入住戶資產,以檢視有否超出資產限額。她說,已跟多個內地省市建立機制,會定期跟進有關個案。
原文刊登於 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