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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1:32:23

濫用公屋|嚴重濫用公屋擬刑事化 黃碧如稱沒訂收回單位目標但有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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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蘇文傑攝)

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蘇文傑攝)

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說, 沒有為收回多少單位制定目標,但相信修例有阻嚇力,至於修例後如發現相關個案,最終是罰款或判處監禁,則交由法庭處理。

黃碧如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在現行《房屋條例》下,嚴重濫用公屋的個案如不涉及虛假陳述或拒絶提供資料,只能用租約修款終止租約,不能採取進一步行動,阻嚇力不足,有需要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黃碧如表示,界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的情況,包括謀取私利,即租戶本身已不需要有關單位,更利用有關單位去賺錢,行為上屬非常嚴重。而分租或把單位轉租出去,亦屬嚴重濫用行為。 她又說如果有租戶住在單位而進行商業行為,房委會的處理方法是根據租約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收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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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珮冀以最快最有效率方法取回公屋單位予有需要家庭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陳家珮說,近年房委會加大力度打擊濫用公屋,成效不錯,建議修例,希望可以用最快及最有效率的方法取回一些公屋單位,給予有需要家庭。陳家珮說,以往有嚴重濫用公屋個案最終只是被收回單位,並無很大代價。房委會建議修例將相關情況刑事化,以公屋單位去賺錢會有代價及後果,令到租戶避免去做。

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說,相信修例可以加強阻嚇。在修例下,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主要針對把單位租出去賺錢,至於將單位空置一段時間是否需要付上刑事責任,值得稍後再商討。

原文刊登於 香港電台

公屋/綠置居 2028/29年度項目選址(am730製圖) 公屋/綠置居 2028/29年度項目選址,中西區、九龍城區、深水埗區、沙田區、元朗區(am730製圖) 公屋/綠置居 2028/29年度項目選址,離島區、屯門區、北區(am730製圖) 公屋/綠置居 2028/29年度項目選址,其他資助出售房屋(am730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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