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打擊濫用公屋再獻新猷。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定為刑事罪行,包括分租單位或租戶不居於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惟在家中私人補習或做手工等幫補家計收入行為,將不會視作違法,又稱沒有就修例後收回單位的數目訂下目標。有立法會議員歡迎修例建議,但擔心未有具體列出涵蓋的違例行為,部分居民或有誤會繼而作出更多舉報。
房委會即日起推出最高3,000元的「舉報濫用公屋獎」打擊濫用公屋,不過房委會針對有關情況,現時只有權力中止相關租戶的租約,而無權作出檢控,阻嚇力十分輕微。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昨開會討論《房屋條例》修訂,房屋署消息指,修訂會把嚴重濫用公屋升級為刑事罪行,包括收取金錢利益後分租公屋單位或容許他人居於單位,而租戶如果未有居於單位兼將之用於商業用途,如出租為民宿或健身房等,同樣被涵蓋在嚴重濫用行為內。
消息又指,若不涉金錢利益如有親戚借住等行為,或只會被視作嚴重違反租約行為,即可被中止租約;長期丟空則不屬嚴重濫用。
參與者均犯刑事罪行
修例後相關刑事罪行將同時適用於租戶、分租戶,以及協助有關行為人士如地產經紀等,房委會相信引入新罪行後,可有效處理透過公屋單位賺錢的個案。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主席黃碧如指,修例通過後嚴重濫用公屋會成為刑事罪行,定罪者會留有案底,因此不想輕易涵蓋大部分行為,舉例說很多街坊平日會在單位進行私人補習或做手作幫補家計,故需要清楚界定涉及的違法行為,以免街坊擔心誤墮法網。
今屆政府自上任以來,已收回約7,000間公屋單位,黃碧如以興建每間公屋需要100萬元推算,收回公屋數目等同節省70億元,相信今次修例有阻嚇作用之餘,亦可鼓勵不需要公屋的人士交還單位,使公屋輪候冊上的市民受惠。她強調,修例並沒有就收回公屋數目訂立關鍵績效指標,「我哋亦都唔係有個KPI話我哋要捉幾多人,先至叫做同我哋作出呢個建議嗰個願望符合。」
建議授權人員可檢查個人身份
房委會同時建議,授權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違反《房屋條例》時,可以檢查其個人身份,拒絕提供資料者即屬違法,可判罰款1萬元和監禁6個月;同時提出把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的檢控時效,延長至犯罪後6年內或發現罪行後1年。房委會爭取4月初把修例建議提交到立法會首讀及二讀,並在本立法年度通過,期望明年生效,強調條例不設追溯期和緩衝期。
梁文廣促制訂
行政指引助前線執法
立法會議員、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梁文廣歡迎修例建議,惟留意到未列明實際濫用公屋行為,擔心或會令部分居民對濫用行為有誤會,變相鼓勵更多舉報,對屋邨管理造成壓力。他建議日後可制訂行政指引供前線執法時參考,遇到個別複雜個案時亦可轉介予管理層,決定是否要作深入調查,避免使用過多調查資源,亦不會影響屋邨人情味及鄰里關係。他又說,房協亦管理逾3萬個出租公屋單位,建議政府稍後應與房協探討如何加強打擊濫用房協公屋行為,包括研究把房協公屋納入《房屋條例》的可行性。
觀塘區議員、公屋聯會成員龐智笙接受本報查詢時,重申利用政府資源把公屋單位出租牟利絕不能容忍,暫時未接到街坊很多有關濫用公屋刑事化的查詢,又認為房委會本身已有條文針對濫用公屋行為,今次修例只是更清晰界定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就房委會稱私人補習不會納入刑事範圍,龐智笙直言執法或有難度,又關注行為是否會對鄰居構成很大影響以及公眾觀感,「始終用緊公屋資源」,希望政府提交修例建議時進行廣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