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表示,4名公屋居民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已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1萬元。房屋署已於上月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並正跟進處理其餘個案。
分別被緩刑罰款 一單位已收回
其中一名順利邨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中西區的住宅物業,但在前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及去年填寫居屋申請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被調查揭發。一名彩德邨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鴨脷洲一個工廈物業的一半業權,估值約620萬元,但申報其二人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的限額。另外兩名公屋居民,分別擁有位於將軍澳及屯門的住宅物業,而申報並無擁有香港物業被揭發。
房署強調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行為。亦會對證實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或相關政策的租戶,採取果斷的租約管理及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