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月提出10項加強支援精神復元和精神健康的措施,包括檢討《精神健康條例》下的「有條件釋放」機制。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今日(27日)開會討論機制,主席黃仁龍會後指,委員同意「有條件釋放」機制適用範疇過於狹窄,同意可研究擴大適用範圍,惟強調當局必須同時有足夠資源和人手配合。
黃仁龍又稱,委員會認為「有條件釋放」機制要為病人、其家人和照顧者提供更及時和適切的支援,同時要讓家人及照顧者知道若病人病情出現不尋常變化,應如何與醫院有效溝通以便適時提供支援。
擬為每宗「有條件釋放」設自動覆核期
有份出席會議的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表示,擬把自願入院但被發現有刑事暴力傾向的病人,改為「強制羈留」,當出院時可按情況對他們施加「有條件釋放令」。當局亦建議透過跨專業個案會議,為每宗「有條件釋放」個案訂立最少兩年一次的自動覆核期,覆核「有條件釋放令」是否需要延長,「可能每個病人時限有分別,有啲人或者短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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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未見引入「社區治療令」需要
用藥方面,李夏茵指醫管局會訂立臨床指引和守則,盡量處方較新、副作用較低的口服或注射藥物,以及計劃加強對「有條件釋放令」病人的服藥具體要求和條件,如遙距影像觀察病人用藥情況、抽血和尿液樣本檢查等。
醫管局早年曾提議推行「社區治療令」,惟最終因無法確定其成效而未有推行。近日坊間有意見重提「社區治療令」,李夏茵指,明白目前有意見認為「有條件釋放」機制限制病人自由,但當局要平衡病人健康、病人權益和社會安全,而現時亦未有研究顯示「社區治療令」可減低病人暴力風險,暫未見引入「社區治療令」的需要。黃仁龍亦對「社區治療令」有疑問,認為在病人人權方面有隱憂,認為醫管局應專注改善「有條件釋放令」。